服务使用条款修订内容
- 全面修订

修订理由
- 配合账户系统改版,将服务使用条款全面修订统一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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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使用条款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使用以及供应商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 "服务"是指无论实现的终端设备(包括PC、电视、便携式终端等各种有线和无线设备)如何,"用户"均可使用的供应商提供的各项服务。
2. "用户"是指向供应商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会员注册的人,可从供应商持续获得信息并持续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人。
3. "非会员"是指未进行会员注册而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人。
4. "账号(ID)"是指为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确定并经供应商批准的字符或字符与数字的组合。
5. "密码"是指为确认与会员被授予的账号相匹配的会员身份并保护隐私,由会员自行设定的字符(包括特殊字符)和数字的组合。
6. "内容"是指根据信息通信网法规定在信息通信网中使用的符号、文字、语音、音响、图像或影像等信息形式的文章、照片、视频及各种文件和链接等。
7. "第三方内容"是指在供应商平台上运行的,由供应商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内容。

第3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1.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法令或供应商制定的服务个别条款、运营政策及规则等(以下简称详细指南)的规定。此外,当本条款与详细指南发生冲突时,以详细指南为准。



第4条(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1. 本条款在供应商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上发布公示。"供应商"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条款规制法(以下简称'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基本法(以下简称'电子文书法')"、"电子金融交易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令(以下简称"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可以变更本条款,供应商在条款变更时,应确定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和实施日期,从实施日期至少7日(对用户不利或重大事项的变更为30日)之前至实施日后相当期间内进行公告,并向现有用户通过单独的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服务内电子消息发送、弹出通知消息等方式)单独通知变更后的条款、适用日期及变更理由(包括对变更内容中重要事项的说明)。变更后的条款自公告或通知的实施日起生效。
2. 供应商根据第1款公告或通知修订条款时,应一并通知"如不同意变更,可在公告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对用户不利或重大事项的变更为30日)内解除合同,未表示解除合同意愿的,视为同意变更。"的内容。
3. 用户在第2款的公告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或对用户不利或重大事项的变更为30日)内未对变更后的条款表示拒绝意愿时,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变更。




第5条(对用户的通知)

1. 供应商在本条款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SMS)、电子消息、推送(Push)通知、Discord等电子方式向用户通知。
2. 供应商对全体用户进行通知时,可以在供应商运营的网站内的公告栏发布7日以上来替代第1款的通知。但是,对于对用户本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进行第1款的单独通知。
3. 供应商在因用户未填写联系方式、变更后未修改、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单独通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前款的公告替代单独通知。




第6条(使用合同的签订)

使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签订:

1. 用户希望注册为会员时,用户同意条款内容后提出会员注册申请,供应商批准该申请时
2. 用户希望使用无需会员注册即可使用的服务时,为使用供应商服务而进行支付时
3. 用户希望使用无需会员注册即可使用的免费服务时,在使用与该免费服务相关事项的保存等附加服务的同时进行上述第1号及第2号程序时




第7条(会员注册的批准)

1. 供应商在收到使用合同申请时,原则上批准服务使用。
2. 对于第1款的申请,供应商在服务提供所需时,可以要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实名确认及本人认证。
3. 供应商在服务相关设施不足或存在技术或业务问题时,可以保留批准。
4. 根据第3款不批准或保留服务使用时,供应商原则上应通知服务使用申请人。但是,在非供应商责任导致无法通知用户的情况下例外。
5. 使用合同成立时间,在第6条第1号的情况下为供应商在申请程序中显示注册完成的时点,在第6条第2号的情况下为显示支付完成的时点。
6. 供应商可根据供应商政策按等级对会员进行分类,在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菜单等方面进行细分并设置差异。
7. 供应商可根据"电影及视频产品促进法"和"青少年保护法"等,对会员设置使用限制或分级限制,以遵守等级和年龄规定。




第8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1. 会员可以随时通过个人信息管理界面查看和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但是,服务管理所需的真实姓名、账号等无法修改。
2. 会员在会员注册申请时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线修改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供应商。
3. 未将第2款的变更事项告知供应商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会员承担责任。




第9条(会员信息的管理及保护)

1. 会员的账号(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归会员所有,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2. 供应商在会员的账号(ID)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或反社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被误认为供应商或服务运营者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该账号(ID)的使用。
3. 会员在发现账号(ID)及密码被盗用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并遵从指导。
4. 在第3款的情况下,该会员未向供应商通知该事实,或虽已通知但未遵从供应商指导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第10条(供应商的义务)

1. 供应商为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在设施发生故障或灭失时应及时修理或恢复,在发生以下各项事由时不得已可以在不预告的情况下暂时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提供。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将其事由及中止期间等事后通知用户。
- 为进行系统紧急检查、扩建、更换、设施维修或施工所需时
- 为提供新服务而判断需要更换系统时
- 因系统或其他服务设施故障、有线无线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
- 国家紧急状态、停电、不可抗力原因时
2. 供应商在合同相关程序和内容等方面努力为用户提供便利。
- 供应商在在线服务初始界面发布使用条款、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等,以便用户轻松了解。




第11条(个人信息保护)

1. 供应商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努力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供应商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告知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使用,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了何种措施。
2. 供应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适用相关法规及供应商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但是,在供应商运营的网站等链接的外部网页上不适用供应商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第12条(用户的义务)

1. 用户通过用户注册进行使用申请时,应根据事实填写申请书。用户登记虚假或他人信息时,无权向供应商主张任何权利,供应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 用户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事项及供应商制定的各项规定、供应商公告的事项。此外,用户不得从事妨碍供应商业务及损害供应商名誉的行为。
3. 用户在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在线修改。此时,因未修改变更信息或修改延迟而产生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4. 用户应直接管理被授予的账号和密码。因用户管理疏忽产生的问题,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5. 用户在选择账号、昵称、服务内使用的其他名称等时,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 假冒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官方运营者或使用类似名称给其他用户造成混淆的行为
- 使用可能侵犯第三方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名称的行为
- 使用可能损害第三方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名称的行为
- 使用包含其他反社会且违反相关法令内容的名称的行为
6. 用户未经供应商明示同意,不得对服务使用权限及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进行出售、赠与、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
7. 关于本条,服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其他详细内容由运营政策规定,用户违反服务使用条款及运营政策时,可能产生服务使用限制、民事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




第13条(服务的提供)

1. 供应商的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提供。但是,因供应商系统维护保养的检查、通信设备更换等特殊原因,可能发生全部或部分服务的暂时中止。
2. 供应商提供的个别服务的具体指南事项可在个别服务界面确认。
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 通过网页等提供的服务

第14条(服务的限制等)

1. 供应商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战争、事变、天灾地变或类似国家紧急状态,以及根据电信事业法的基础电信事业者中止电信服务等不得已情况下,可以限制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2. 服务不论前款规定,因供应商的运营政策等原因,可能限制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服务,部分功能可能转为收费。
3. 供应商在限制或停止服务使用时,应及时将其事由及限制期间、预定日期等通知用户。
4. 供应商事先接收支付信息,将免费提供的服务转为收费时,应通知其事由和收费转换预定日期,并获得用户对收费转换的同意。




第15条(服务的解除、解约及退出程序)

1. 用户希望解除使用合同时,可以随时通过网站上的用户退出申请要求解除使用合同。但是,新注册后一定时间内,因防止服务不正当使用等原因,可能限制立即退出。
2. 供应商在用户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用户义务等异常使用或不当使用以及使用用户禁止程序,或制作损害或侮辱他人名誉的直播和帖子时,虽要求禁止或删除该行为,但包括最初的禁止或删除要求在内累计2次以上时,可以通知用户并解除合同。
3. 供应商在收到用户的撤回申请、解除或解约的意思表示后,将该事实回复用户。回复采用用户向供应商通知的方法之一,用户向供应商通知的联系方式不存在时,可以不回复。




第16条(损害赔偿)

1. 供应商或用户在因对方责任产生损害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供应商对因服务故障、提供中止、保管资料灭失或删除、变造等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使用相关时,只要不违反供应商的运营政策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其他服务使用条款规定的内容,供应商对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7条(免责事项)

1. 供应商因天灾地变或类似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服务提供的责任。
2. 供应商对因用户责任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3. 供应商对用户修改、变造服务使用时产生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4. 供应商对用户使用服务未获得期望收益不承担责任,对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造成的损害等也不承担责任。
5. 供应商对用户在网页上发布内容的可靠性、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不介入用户相互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相互之间以服务为媒介产生的纠纷。




第18条(权利的归属)

1.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供应商所有。
2. 供应商仅授予用户根据供应商确定的条件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权限,用户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
3. 不论第1款规定,用户直接创作的内容及根据供应商合作协议提供的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归供应商所有。




第19条(内容的管理)

1. 会员创作或制作的内容包含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时,管理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中止发布及删除该内容,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
2. 供应商即使没有根据前款的权利人要求,在有侵权认定理由或违反其他供应商政策及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该内容采取临时措施等。




第20条(内容的著作权)

1. 用户在服务内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归该内容的作者所有。
2. 不论第1款,供应商为服务的运营、展示、传输、分发、宣传等目的,可以在无需另行许可的情况下,在符合著作权法及公平交易惯例的范围内,按以下各项无偿使用会员注册的内容。
3. 在服务内复制、修改、展示、传输、分发用户创作的内容等不侵犯著作权范围内制作二次创作或编辑作品的使用。但是,注册该内容的用户要求删除或中止使用该内容时,供应商除根据相关法律应保存的事项外,应全部删除或中止使用相关内容。
- 在服务的运营、宣传、服务改善及开发新服务范围内的使用
- 为通过媒体、通信公司等宣传目的提供、展示用户内容等的使用。
3. 不论第1款,使用供应商服务的非著作权人的其他用户(以下简称其他用户)可以在服务内为运营、展示、传输、分发、宣传等目的,在无需另行许可的情况下,在符合著作权法及公平交易惯例的范围内,按以下各项无偿使用会员注册的内容。
- 在服务内复制、修改、展示、传输、分发用户创作的内容等不侵犯著作权范围内制作二次创作或编辑作品的使用。但是,注册该内容的用户要求删除或中止使用该内容时,其他用户或供应商除根据相关法律应保存的事项外,应全部删除或中止使用相关内容。

第21条(第三方内容)
1. 供应商可以在服务内提供第三方内容,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对该第三方内容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内容时应遵守该第三方的使用条款及政策,供应商对因使用第三方内容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 用户开发或提供第三方内容时,未经供应商另行同意,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对该用户采取服务使用限制等措施。
- 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 损害或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 与非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 损害服务稳定性或可靠性的行为
4.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内容过程中不得从事影响服务稳定性或可靠性的行为,违反时,供应商可以对该用户采取服务使用限制等措施。

第22条(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与服务相关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为供应商所在地管辖法院,准据法适用供应商所在地国家的法令。

第23条(无效化)
即使本条款的部分条款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被判定为无效的条款应尽可能根据法令宗旨修改适用。

附则

第1条(实施日期)

本条款自2026.04.11.起实施。

第2条(原文)

本条款的原文为韩文版,翻译版仅供参考。翻译版与原文之间发生解释差异时,以原文为准。

第3条 (与先前条款的关系)

在同意本条款的同时,之前同意的条款将被本条款取代。根据先前条款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将按照本条款处理。

本文本由韩文翻译而成。韩文原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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