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使用條款修訂內容
- 全面修訂

修訂理由
- 配合帳戶系統改版,將服務使用條款全面修訂統一為一個。

---


服務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供之各項服務的使用相關事項,包括供應商與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以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使用之主要術語定義如下。

1. 「服務」是指無論實現之終端設備(包括PC、電視、手持終端機等各種有線或無線裝置)為何,「使用者」均可使用之供應商提供的各項服務。
2. 「使用者」是指向供應商提供個人資訊並完成會員註冊之人,能夠持續從供應商獲取資訊並持續使用「供應商」提供之服務者。
3. 「非會員」是指未經會員註冊而使用供應商提供之服務的人。
4. 「帳號(ID)」是指為會員識別和服務使用,由會員設定並經供應商核准之字母或字母與數字的組合。
5. 「密碼」是指用於確認與會員所獲得之帳號相符的會員身分,以及保護機密性,由會員自行設定之字母(包括特殊字元)與數字的組合。
6. 「內容」是指根據資訊通信網路法規定,在資訊通信網路中使用之符號、文字、語音、音響、影像或影片等資訊形式的文章、照片、影片及各種檔案和連結等。
7. 「第三方內容」是指在供應商平台上運作,由供應商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內容。

第3條(約定以外準則)

1.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照法令或供應商制定之服務個別條款、營運政策及規則等(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此外,若本條款與細則衝突,以細則為準。




第4條(約款之效力與變更)

1. 本條款於供應商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上公告發布。「供應商」可在不違反「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約款規制法(以下簡稱『約款規制法』)」、「電子文件及電子交易基本法(以下簡稱『電子文件法』)」、「電子金融交易法」、「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以下簡稱『資訊通信網路法』)」、「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令(以下簡稱「相關法令」)之範圍內變更本條款,供應商在變更條款時,應確定變更後的條款內容及施行日期,並自施行日起至少7日前(對使用者不利或重大事項的變更為30日)至施行日後相當期間進行公告,並透過單獨的電子方式(電子郵件、簡訊、服務內電子訊息傳送、彈出通知訊息等方法)向現有使用者個別通知變更後的條款、適用日期及變更理由(包括變更內容中重要事項的說明)。變更後的條款自公告或通知的施行日起生效。
2. 供應商依第1項公告或通知修訂條款時,應一併通知「如不同意變更,可於公告日或收到通知日起7日內(對使用者不利或重大事項變更時為30日內)解除契約,若未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則視為同意變更。」等旨意內容。
3. 使用者於第2項公告日或收到通知日起7日內(或對使用者不利或重大事項變更時為30日內),未對變更後的條款表示拒絕意思時,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




第5條(對使用者的通知)

1. 供應商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可利用電子郵件、簡訊(SMS)、電子訊息、推送(Push)通知、Discord等電子方式向使用者通知。
2. 供應商對全體使用者的通知,可於供應商營運的網站內公告欄公告7日以上,以替代第1項的通知。但對於與使用者本人交易相關的重大影響事項,應依第1項進行個別通知。
3. 供應商因使用者未填寫聯絡資訊、變更後未修正、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個別通知困難時,僅在此情況下進行前項公告,即視為已進行個別通知。




第6條(使用契約的締結)

使用契約於下列情況締結。

1. 使用者欲註冊為會員時,使用者同意條款內容後提出會員註冊申請,且供應商核准該申請時
2. 使用者欲使用可在未註冊會員情況下使用之服務時,未提出會員註冊申請而為使用供應商服務進行付款時
3. 使用者欲使用可在未註冊會員情況下使用之服務時,未提出會員註冊申請而欲使用免費服務,並在使用該免費服務相關事項的儲存等附加服務時進行上述第1項及第2項程序時




第7條(會員註冊之核准)

1. 供應商在收到使用契約請求時,原則上核准服務使用。
2. 對於依第1項提出的申請,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所需時,可要求透過專業機構進行實名確認及本人認證。
3. 供應商在服務相關設備不足,或有技術上或業務上問題時,可保留核准。
4. 依第3項未核准或保留服務使用時,供應商原則上應通知服務使用申請者。但因非供應商可歸責事由而無法通知使用者時,例外處理。
5. 使用契約的成立時點,第6條第1項情況為供應商在申請程序上顯示註冊完成的時點,第6條第2項情況為顯示付款完成的時點。
6. 供應商可依供應商政策對會員按等級區分,在使用時間、使用次數、服務選單等方面細分並給予差別待遇。
7. 供應商對會員可依「電影及影片振興法」及「青少年保護法」等規定,為遵守等級及年齡限制而施加使用限制或等級別限制。




第8條(會員資訊之變更)

1. 會員可透過個人資訊管理畫面隨時查閱及修改本人的個人資訊。但為服務管理所需的實名、帳號等無法修改。
2. 會員於會員註冊申請時填寫之事項變更時,應線上修正或透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供應商告知該變更事項。
3. 未向供應商告知第2項變更事項而發生之不利益,由會員負責。




第9條(會員資訊之管理及保護)

1. 會員之帳號(ID)與密碼的管理責任在於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
2. 供應商在會員之帳號(ID)有個人資訊外洩之虞,或違反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或有誤認為供應商或服務營運者之虞時,可限制該帳號(ID)之使用。
3. 會員於認知帳號(ID)及密碼被盜用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時,應立即通知供應商並依照指示處理。
4. 第3項情況下,該會員未向供應商通知該事實,或雖已通知但未依照供應商指示而發生之不利益,供應商不負責任。




第10條(供應商之義務)

1. 供應商為持續且穩定地提供服務,在設備發生故障或滅失時,應立即修理或復原,發生下列各項事由時,不得已情況下可在未預告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提供。此情況下應立即事後公告該事由及中止期間等予使用者。
- 為進行系統緊急檢查、擴充、更換、設施維修或工程所需時
- 為提供新服務而判定需要系統更換時
- 因系統或其他服務設施故障、有線或無線網路故障等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
- 因國家緊急狀態、停電、不可抗力事由時
2. 供應商應努力在契約相關程序及內容等方面為使用者提供便利。
- 供應商應在線上服務初始畫面公告使用條款、個人資訊處理方針等,以便使用者容易知悉。




第11條(個人資訊保護)

1. 供應商重視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並努力遵守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供應商透過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告知使用者提供之個人資訊以何種用途和方式被使用,以及為保護個人資訊採取了哪些措施。
2. 供應商對使用者個人資訊的保護及使用,適用相關法規及供應商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但在供應商營運的網站等連結的外部網頁,不適用供應商的個人資訊處理方針。




第12條(使用者之義務)

1. 使用者透過使用者註冊提出使用申請時,應根據事實填寫申請書。使用者登記虛假或他人資訊時,對供應商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供應商對因此發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2. 使用者應遵守本條款規定之事項及供應商制定之各項規定、供應商公告之事項。此外,使用者不得從事妨礙供應商業務及損害供應商名譽之行為。
3. 使用者於地址、聯絡方式、電子郵件地址等會員資訊變更時,應立即透過線上修正。此時因未修正變更資訊或延遲修正而發生之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4. 使用者應自行管理賦予使用者的帳號和密碼。因使用者管理疏忽而發生之問題,供應商不負責任。
5. 使用者選定帳號、暱稱、服務內使用之其他名稱等時,不得從事下列各項行為。
- 冒充供應商提供之服務的官方營運者或使用類似名稱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混淆之行為
- 使用可能侵害第三方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之名稱的行為
- 使用可能損害第三方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名稱的行為
- 使用包含其他反社會且抵觸相關法令內容之名稱的行為
6. 使用者未經供應商明示同意,不得對服務使用權限及其他使用契約上之地位進行買賣、贈與、提供擔保等處分行為。
7. 與本條相關,服務使用時之注意事項等其他詳細內容由營運政策規定,使用者違反服務使用條款及營運政策時,可能發生服務使用限制、民刑事責任等不利益。




第13條(服務之提供)

1. 供應商之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但因供應商系統維護保養之檢查、通訊設備更換等特殊事由,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可能發生暫時性提供中斷。
2. 供應商提供之個別服務的具體指引事項,可在個別服務畫面確認。
3. 供應商提供之服務內容如下。
- 透過網頁等提供之服務

第14條(服務之限制等)

1. 供應商在發生或有發生戰爭、動亂、天災地變或相當於此之國家緊急狀態,以及依電信事業法規定之基礎電信業者中止電信服務等不得已事由時,可限制或中止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2. 儘管有前項規定,因供應商之營運政策等事由,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可能被限制或中止,且部分功能可能轉為收費。
3. 供應商限制或中止服務使用時,應立即向使用者告知其事由及限制期間、預定日期等。
4. 供應商事先接收付款資訊,將免費提供中之服務轉為收費時,應通知其事由與收費轉換預定日期,並獲得使用者對收費轉換之同意。




第15條(服務之解除、解約及退會程序)

1. 使用者欲解除使用契約時,可隨時透過網站上的使用者退會申請要求解除使用契約。但新註冊後一定時間內,因防止服務不當使用等事由,可能限制立即退會。
2. 供應商在使用者違反本條款規定之使用者義務等情況下,出現非正常使用或不當使用以及使用者使用禁止程式,或撰寫損害或侮辱他人名譽之廣播及貼文時,雖要求禁止或刪除該行為,但包含最初之禁止或刪除要求在內累計2次以上時,可通知使用者並解除契約。
3. 供應商收到使用者撤銷申請、解除或解約之意思表示後,應向使用者回覆該事實。回覆以使用者向供應商通知之方法之一為之,使用者向供應商通知之聯絡方式不存在時,可不回覆。




第16條(損害賠償)

1. 供應商或使用者因對方可歸責事由而發生損害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供應商對因服務故障、提供中斷、保管資料滅失或刪除、變造等造成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2. 與供應商提供之服務使用相關,只要未違反供應商之營運政策及個人資訊保護政策、其他服務別使用條款規定之內容,供應商對任何損害均不負責任。




第17條(免責事項)

1. 供應商因天災地變或相當於此之不可抗力而無法提供服務時,不負服務提供之責任。
2. 供應商對因使用者可歸責事由造成之服務使用障礙不負責任。
3. 供應商對使用者修改、變造服務使用時發生之問題不負責任。
4. 供應商對使用者使用服務而未獲得期望收益不負責任,對透過服務獲得之資料造成之損害等亦不負責任。
5. 供應商對使用者在網頁刊載內容之可靠度、正確性等內容不負責任,對使用者相互間或使用者與第三方相互間以服務為媒介發生之糾紛不介入。




第18條(權利之歸屬)

1. 供應商提供之服務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歸屬於供應商。
2. 供應商與服務相關,僅賦予使用者依供應商制定之條件使用供應商提供之服務的權限,使用者不得進行轉讓、販賣、提供擔保等處分行為。
3. 儘管有第1項規定,使用者直接撰寫之內容及依供應商合作契約提供之著作物的智慧財產權不歸屬於供應商。




第19條(內容之管理)

1. 會員撰寫或創作之內容包含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及「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之內容時,管理者可依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要求該內容停止刊載及刪除等,供應商應依相關法律採取措施。
2. 供應商即使無前項權利者之要求,在有足以認定權利侵害之事由或違反其他供應商政策及相關法律時,可依相關法律對該內容採取臨時措施等。




第20條(內容之著作權)

1. 使用者在服務內刊載之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於該內容之著作者。
2. 儘管有第1項規定,供應商為服務之營運、展示、傳輸、散布、宣傳等目的,可無需另外許可、無償地在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慣例相符之範圍內,按下列各項使用會員登記之內容。
3. 在服務內使用使用者撰寫之內容的複製、修改、展示、傳輸、散布等,在不侵害著作權之範圍內創作衍生著作物或編輯著作物。但登記該內容之使用者要求刪除該內容或停止使用時,供應商除依相關法律應保存之事項外,應全部刪除或停止使用相關內容。
- 在服務之營運、宣傳、服務改善及開發新服務之範圍內的使用
- 透過媒體、通訊社等以宣傳目的提供、展示使用者內容等的使用。
3. 儘管有第1項規定,使用供應商服務之非著作權者的其他使用者(以下簡稱其他使用者)可在服務內為營運、展示、傳輸、散布、宣傳等目的,無需另外許可、無償地在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慣例相符之範圍內,按下列各項使用會員登記之內容。
- 在服務內使用使用者撰寫之內容的複製、修改、展示、傳輸、散布等,在不侵害著作權之範圍內創作衍生著作物或編輯著作物。但登記該內容之使用者要求刪除該內容或停止使用時,其他使用者或供應商除依相關法律應保存之事項外,應全部刪除或停止使用相關內容。

第21條(第三方內容)
1. 供應商可在服務內提供第三方內容,此情況下供應商對該第三方內容之內容不負任何責任。
2. 使用者使用第三方內容時,應遵守該第三方之使用條款及政策,供應商對因使用第三方內容而發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3. 使用者開發或提供第三方內容時,未經供應商另外同意,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此情況下,供應商可對該使用者採取服務使用限制等措施。
- 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損害或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
- 與非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
- 損害服務穩定性或可靠性之行為
4. 使用者在使用第三方內容過程中,不得從事影響服務穩定性或可靠性之行為,違反時供應商可對該使用者採取服務使用限制等措施。

第22條(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與服務相關發生糾紛時,管轄法院以供應商所在地管轄法院為準,準據法適用供應商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第23條(無效化)
本條款之部分條款即使被法院判定為無效,其餘條款仍然有效,判定為無效之條款應盡可能按照法令旨意修正適用。

附 則

第1條(施行日)

本條款自2026.04.11.起施行。

第2條(原文)

本條款之原文為韓文版,翻譯版僅供參考。翻譯版與原文之間發生解釋差異時,以原文為準。

第3條 (與先前條款之關係)

於同意本條款的同時,先前同意之條款將由本條款取代。依先前條款產生之權利與義務,除本條款明確規定之情況外,將依本條款處理。

本文本由韓文翻譯而成。韓文原文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版本。翻譯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ndekozh_CNzh_TWviru